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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和限制人身自由已经2次,卫生及公安部门没有措施
咨询人:李辉    咨询时间:2008-11-03 13:21:33
非法行医和限制人身自由已经2次,卫生及公安部门没有措施    
  您好:  
      因为地方卫生部门不能及时解决此事,请您百忙之中关注普通百姓被个别有正规手续的诊所无端强制治疗事件。以下转摘本人向地方卫生部门投诉原信件。  

    
  河北省邢台市卫生局:  
          您好,我叫李辉,现年33岁、家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西大街市一招家属院3-4号,身份证编码:130502197512020613。  
        2006年夏秋之季因家庭琐事与父母发生口角冲突,损坏家里和楼下房屋门锁各一个。父母打电话叫我哥哥李曦。李曦在对我观察并提醒我父母年岁老了以后打电话联系医院。晚上天黑后,河北邢台同济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王胜杰院长和医院另一名男性工作人员来到家里,对我说:“出去吃点饭”然后强行将我带走,两人将我挤在出租车后做座中间,李曦和父亲李振声乘坐另一辆出租车  ,共同来到邢台市桥东区百花市场里的同济门诊所在地。在封闭的二楼一个房间内由那名男性工作人员对我搜身确认我没有任何物品后,让我睡在一个病床上。  
        第二天我认识到这里不是我这样的正常人待的地方,在同王胜杰院长交谈后用院长办公室的电话打到家里,同父母讲我没有任何问题,要求回家居住。但据父母后来讲,李曦认为我有精神问题要在医院治疗,医院不同意父母见我本人。  此后数月我在医院一直处于所谓的治疗中,每日三餐三顿药并被其他可能有精神问题的人员日夜的骚扰。父母在冬季下雪后才能到医院探望我,但要带我回家的请求被院方以需要治疗为由拒绝。李曦几次到院后只是问我吃住问题,要求我配合医院治疗,对我和父母要求离院回家的要求以医院的要求予以拒绝。我父母70多岁的高龄只能要求来医院探望我,但这样的要求也经常被李曦和院方拒绝。  
      在2006年底元旦前父母在探望期间强烈要求带我出去理发和洗浴。院方在李曦赶到后,由李曦和王胜杰院长单独在院长室交谈后,李曦同意我出院,我才获得自己应得的人身自由。出院时李曦在院方拿了医药回家让父母监督我每日服用。我住院期间和出院后所用药品均由李曦结算。据李曦说医院是朋友介绍的,费用有优惠所以院方没有出据任何我和父母见到的治疗诊断记录和收费票据。因为长期服用此类药物导致我记忆力减退并处于嗜睡和精神萎靡状态,父母因此争吵分居沙河和邢台两地。李曦在2007年间几次带我到院方进行所谓的复查。院方要求我73岁高龄的母亲自己看拿多少药物回家服用,并要求自己在药品上注明服用方法和剂量。父母年龄高文化程度低比较容易轻信院方和李曦的口头诊疗结论,但做为受害人的我对此诊疗一直持有不同看法。  
      我据此提起投诉,请河北省邢台市卫生局中医科及相关局领导对同济门诊对我的治疗过程及诊断结论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并对我就此事件的几个问题予以正式书面答复。  
一  该诊所是否具有收治精神类疾病病人的相关资质和治疗条件。  
二  该诊所在收治病人后是否能正确区分精神类疾病病人和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  该诊所收治病人后是否有正确的诊疗手段。  
四  该诊所对所谓病人治疗结束后是否应该出据相关诊疗记录和收费票据。  
五  如果是正常人员被门诊非法控制人身自由并被诊断治疗所谓的精神问题后,应该承担哪些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投诉人:李辉  
          联系电话:3188952(宅)  
附:一  同济门诊剩余药物清单及服用方法:  
    碳酸锂片  (1瓶)中晚各1片  
    氯氮平片  (6瓶)中晚各2片  
    盐酸普荼洛尔片(3瓶)  中晚各1片  
    丙酸钠片(1盒2板)2次/日  各1片  
    盐酸苯海索片(1瓶)1片  
    脑毒清(2盒)  
    另有10余包多片混合药片(未著明药物名称)  
        二  投诉过程  
    2008年9月12日下午  经邢台市卫生局门口保安签字,找医政科投诉河北邢台同济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医政科人员问明情况后指出中西医等有中医名称的诊疗机构归中医科批准及管理。中医科崔玉英科长自己在办公室,我向崔科长口头讲明在同济门诊的遭遇情况后,崔科长当场说门诊不具备接待住院病人的权利和条件。
  
    2008年9月13日上午11点(母亲未在家)  李曦到家里问我去卫生局找崔科长经过,并要求我马上和他去卫生局向崔科长解释清楚。我说行政机关正在中秋放假期间,并问李曦解释什么,他回答不上来。最后在李曦的纠缠下,我同意李曦提出的下午2点到卫生局共同将事情搞清楚。但下午李曦只和母亲通电话讲家里的事情,并未和我或母亲提到去卫生局的事情。我同母亲谈到了这些事情。  
    2008年9月16日下午  我到市卫生局经门口保安签字找崔科长问需要提供什么手续调查同济门诊,崔科长让我哥哥李曦来。我说是我受害人,找李曦能解决什么问题,崔科长不理睬我的问题坚持要李曦来。  
    我随后找主管中医科的刘书清副局长,刘副局长让找中医科解决。  
    2008年9月17日上午  李曦到家里要求不要查此事情,说得罪很多人。我问得罪哪些人,李曦不回答。  
2008年9月19日  我到卫生局的时候,卫生局保安问明是找中医科后就不让添写登记记录。  
中医科科室人员说崔科长出去查办三鹿奶粉事情了,我留下电子信件并由科室工作人员下载到办公电脑上。  
2008年9月27日下午  我到市卫生局问调查情况,中医科科室人员说崔科长没在。我找刘书清副局长,刘书清副局长让找中医科。  
2008年9月28日我到市卫生局中医科。进门时李曦和崔科长正谈话,姓郝的女科室人员站在旁边.崔科长说我:“你正好来了,你哥哥在这里。他对你很好,你应该听你哥哥的话。”我问我的投诉信崔科长看了没有,崔科长说还没有。我说从9月12日到现在两个星期了,科室有没有调查,崔科长说等国庆假期以后再说。李曦说我:“你去保定省六院做鉴定吧。”我问崔科长这是科室的决定吗?崔科长说:“不是”。我离开中医科等国庆假期以后。  
10月6日  我到卫生局,崔科长、姓郝的女科室人员在办公室。崔科长说让我去保定省六院做鉴定,我表示应先让同济门诊出据诊疗记录和收费凭证之后再做决定。或者由同济门诊进行反证和卫生局卫生鉴定专家委员会来判断。崔科长不同意。  
10月7日  我到卫生局,崔科长、姓郝的女科室人员在办公室。崔科长请来一名男子自称是中医科文科长,3个人让我去保定省六院做鉴定。我表明1  应先让同济门诊出据诊疗记录和收费凭证2  由卫生局中医科书面出据要求我到保定省六院做鉴定的相关手续并签字盖章。文科长、崔科长都表示只能口头通知我,不出书面信件。  
崔科长同时叫李曦马上来科室。李曦当文科长、崔科长、郝姓女科室人员的面表示,自己不要同济门诊出据任何诊疗记录和收费凭证。我表明我是所谓的“患者”,相关诊疗记录和收费凭证应当由同济门诊出据,并请卫生局中医科协助调查,文科长、崔科长表示自己的行政行为由自己决定。  
10月9日  李曦到家里和母亲商量去保定省六院做鉴定,我表示不同意。李曦和我姐姐李军联系知道我10日休息一天,李曦和母亲决定10日早晨5点走,母亲、我、李曦都检查后在保定玩1天就回家,因为我11日上夜班,白天就回家。我不同意。  
10月10日我早晨出外活动中午到家后,母亲说我哥哥因为给车加油所以7点来了,我表示不同意去保定省六院。中午11点半李曦来家里看我在家就打电话叫人来家里,王胜杰院长和两名男子说请我去吃饭,我说不去。4个人一起把我绑起来塞在李曦车后座,王胜杰和一个叫郭织锦的把我挤到中间。两名绑我的男子骑一辆没有牌照的摩托车走了。车到我嫂子家原河北省煤田地质局门口,接上我嫂子的姐夫当替补司机,我们5人上高速到保定。在邢台和保定两个收费站,王胜杰用毛巾堵住我的嘴。我被第二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到20日才从保定回家。  
    
    
注:王胜杰  -王胜杰  男  精神科主任  
                          学历  大专  
                          擅长  精神病科  
                          从事专业年限:  13年  
                            论文:7篇  

邢台市桥东区精神病医院  

2008年10月23日将此材料举报到邢台市开发区刑警二中队至今没有回音。  
本站会员解答信息
• 侯洁
一、对于该诊所是否能收去住院病人请你到相关的卫生行政部门咨询。
二、如果你对该诊断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解答时间:2008-11-03 17:20:02]  [查看解答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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