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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安置方面的政策请高人解答
咨询人:彷徨  咨询时间:2008-09-11 11:39:57
各位律师:

我是一个05破产企业的职工。破产后我们集资成立了新的公司。我们也成为了员工加股东的双重身份,那时候国家给的安置费我没有拿,现在公司经营不善,我想把安置费拿了。我想问问。哪位知道安置费的标准是按现在还是按05年的标准拿?哪个部门负责解释这方面的事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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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洁
你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破产后我们集资成立了新的公司。我们也成为了员工加股东的双重身份,就不明白了?是否拿安置费入股?
[解答时间:2008-09-11 17:13:24]  [查看解答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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